申報條件:
(一)企業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,企業信用狀況良好,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。
(二)企業所屬行業不在現行有效的《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》范圍之內(現有無生產制造環節的研發型總部企業除外);申請企業的工藝和設備不涉及現行有效的《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、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》所列內容。
(三)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,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,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,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,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。
(四)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、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,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(建筑業不低于15億元)。
(五)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,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1000萬元,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:制造業3%;信息傳輸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%;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5%;建筑業1%;其他3%。
(六)擁有技術水平高、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,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(信息傳輸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,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80人)。
(七)有較好的技術積累,重視前沿技術開發,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。
(八)有較好的資源整合能力,并與高校、科研院所進行項目合作、項目委托、聯合研發、研發代工等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,或者與相關企業開展聯合共建技術中心等形式的合作。
(九)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,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于10件(包括專利、軟件著作權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,醫藥制造企業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、藥品注冊證書可視同有效知識產權);制造業企業近三年申請的發明專利不少于三件(醫藥制造企業的臨床試驗申請、藥品注冊申請可視同發明專利申請)。
附件: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